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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情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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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地 和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作 由 来 已 久。早 在 数 年 前,香 港 的 房 地 产 按 揭 业 务 模 式 就 通 过 广 东 流 入 内 地,逐 步 推 广 至 全 国。此 外,由 香 港 吴 少 鹏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起 的「长 江 联 网」已 经 遍 布 包 括 北 京、上 海、广 州 在 内 的 14 个 城 市 和 地 区 的 30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自 1992 年 中 国 内 地 允 许 境 外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境 内 设 立 代 表 处 以 来,目 前 获 准 在 内 地 执 业 的 外 国 和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表 处 已 达 167 家,其 中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表 处 123 家,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表 处 44 家。 2004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以 下 简 称 CEPA ) 将 为 两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作 带 来 契 机。CEPA 当 中 涉 及「法 律 服 务」的 内 容 有 如 下 六 条:
根 据 CEPA 的 上 述 规 定,内 地 除 了 允 许 香 港 居 民 到 内 地 参 加 司 法 考 试 和 从 事 部 分 法 律 业 务 外,最 重 要 的 是 允 许 香 港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这 是 香 港 业 界 进 军 内 地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的 契 机。 正 如 香 港 律 师 会 会 长 叶 成 庆 律 师 指 出:「香 港 业 界 的 语 言 能 力,接 触 国 际 的 经 验,国 际 社 会 对 本 港 法 律 服 务 的 接 受 程 度 令 本 港 律 师 服 务 仍 享 有 优 势。但 香 港 的 市 场 有 限,CEPA 正 好 给 予 本 港 业 界 与 内 地 互 补 的 机 会。」香 港 律 师 会 已 着 手 与 内 地 部 门 商 讨 成 立 联 营 事 务 所 的 具 体 操 作 方 案,也 开 始 制 订 香 港 律 师 在 内 地 的 执 业 守 则。 正 在 茁 壮 成 长 的 长 三 角 地 区 对 于 香 港 法 律 服 务 业 来 说 又 有 哪 些 机 遇 呢 ? 本 文 将 提 供 相 应 的 参 考 和 建 议。 长 三 角 律 师 行 业 现 状 截 至 2003 年 底,上 海 市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发 展 到 538 家,其 中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347 家,占 64.5%;合 作 律 师 事 务 所 169 家,占 31.4%;个 人 开 业 所 22 家,占 4.6%。上 海 共 有 执 业 律 师 5,366 人,约 占 全 市 常 住 人 口 比 例 的 万 分 之 三,其 中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律 师 约 占 71.8%,拥 有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学 历 的 律 师 占 14.5%。 另 据 最 新 统 计 显 示,在 上 海 设 立 代 表 处 的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达 到 62 家,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11 家。 2002 年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总 创 收 排 名 前 20 位
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 统 计 显 示,目 前 该 省 共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594 家,律 师 个 人 会 员 4,429 人。其 中 南 京 有 110 家 律 师 事 务 所,专 业 律 师 1,600 人 左 右,兼 职 律 师 400 人 左 右。 苏 南 地 区 各 主 要 城 市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布 情 况 如 下:苏 州 68 家,无 锡 51 家,常 州 28 家,镇 江 29 家。长 江 以 北 各 主 要 城 市 的 事 务 所 数 量 则 为:扬 州 32 家,泰 州 24 家,南 通 47 家,盐 城 44 家,淮 安 24 家,宿 迁 12 家,徐 州 45 家,连 云 港 24 家。 据 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王 竞 成 表 示,2003 年 之 前,具 规 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创 收 一 直 在 1,000 万 元 到 1,500 万 元 之 间 徘 徊,进 入 2003 年 后,南 京 已 经 有 业 务 收 入 超 过 2,000 万 元 的 律 师 事 务 所。到 目 前 为 止,南 京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与 美 国、英 国、加 拿 大、日 本、新 加 坡、泰 国 等 50 多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截 至 目 前 为 止,浙 江 省 共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499 家,执 业 律 师 4,989 名,其 中 有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占 50%。去 年,全 省 律 师 共 办 理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121,057 件,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39,052 件,经 济 案 件 中 涉 及 财 产 标 的 额 142 亿 元,索 回 赔 欠 款 68 亿 元。 除 业 务 量 稳 步 增 长 之 外,浙 江 律 师 的 服 务 领 域 也 日 渐 拓 宽,越 来 越 多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介 入 到 IT 行 业、电 子 商 务、域 外 投 资、公 司 并 购 等 领 域,这 些 领 域 发 达 的 法 律 服 务 与 浙 江 经 济 发 展 正 呈 现 出 良 性 的 互 动 态 势。 浙 江 主 要 城 市 律 师 行 业 简 况
非 本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上 海 渐 吃 香 2002 年,上 海 年 创 收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有 149 家,其 中 不 乏 总 部 设 在 境 外 和 外 地 者,其 中 挂 着「北 京」名 号 的 就 有 十 多 家。 据 上 海 律 师 协 会 作 出 的 2002 年 上 海 律 师 全 行 业 业 绩 排 名,人 均 创 收 排 在 第 一 位 的 是 一 家 来 自 北 京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 康 达 律 师 所 上 海 分 所。这 家 事 务 所 还 创 下 总 创 收 第 二 的 成 绩,这 是 该 所 连 续 第 二 年 取 得 这 样 的 佳 绩。 非 本 地 律 所 师 事 务 所 在 上 海 吃 香,源 于 这 座 城 市 开 放 的 环 境。「不 求 所 有,但 求 所 用」是 上 海 针 对 外 来 企 业 的 一 贯 政 策。早 在 1998 年,上 海 市 政 府 就 颁 发 关 于 扩 大 对 内 开 放 的 24 条 政 策。 2001 年 底,上 海 又 公 布 修 改 后 的「新 24 条」,鼓 励 国 内 各 类 企 业 和 个 人 来 沪 投 资,鼓 励 国 内 各 地 各 类 企 业 ( 机 构 ) 来 沪 设 立 分 支 机 构、鼓 励 各 地 来 沪 企 业 投 资 资 讯、金 融、法 律 等 重 点 产 业。 其 次,上 海 越 来 越 全 国 化、全 球 化,需 要 全 国 化 甚 至 全 球 化 的 中 介 服 务。一 些 大 型 中 外 投 资 者 将 经 营 总 部 设 在 上 海,但 他 们 的 投 资、经 营 区 域 是 全 国 性 的。这 些 客 户 在 选 择 律 师 事 务 所 时,希 望 他 们 能 在 整 个 中 国 区 域 提 供 跨 地 域、网 络 化 的 高 效 服 务。2002 年,康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分 所 就 帮 助 一 家 中 资 银 行 在 全 国 各 地 挽 回 直 接 损 失 1 亿 多 元。该 所 负 责 人 童 明 友 律 师 认 为,康 达 在 京、沪、穗、宁 等 十 个 大 城 市 都 设 有 运 营 多 年 的 正 式 律 师 服 务 机 构 和 服 务 网 络,可 以 满 足 上 海 许 多 高 端 客 户 对 全 国 服 务 的 需 要。 香 港 与 长 三 角 业 界 频 繁 互 动 2004 年 1 月 13 日,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厅 长 胡 虎 林 作 为 省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在 参 加「香 港 ─ ─ 浙 江 周」期 间,在 港 与 香 港 律 政 司 司 长 梁 爱 诗 签 署 了 《 法 律 服 务 合 作 协 议 书 》。这 是 CEPA 实 施 以 后,内 地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与 香 港 律 政 司 签 署 的 第 一 份 协 议 书,足 见 长 三 角 地 区 的 律 师 业 与 香 港 合 作 的 诚 意。 《 法 律 服 务 合 作 协 议 书 》 对 浙 港 两 地 法 律 资 讯 的 交 流、法 律 专 业 人 才 的 培 训、研 究 及 跟 进 CEPA 的 内 容 及 在 浙 江 省 落 实 的 情 况、协 商 解 决 CEPA 在 解 释 或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理 顺 两 地 法 律 界 合 作 事 项、鼓 励 和 促 进 两 地 律 师 在 浙 江 省 重 大 项 目 中 的 合 作 等 作 出 原 则 性 框 架 约 定。 胡 虎 林 表 示,浙 江 省 是 内 地 市 场 经 济 较 发 达 的 省 份,与 香 港 的 交 往 频 繁。浙 港 两 地 法 律 界 特 别 是 律 师 业 之 间 在 案 件 委 托、项 目 合 作 等 方 面 早 有 往 来。2002 年 7 月 16 日,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与 香 港 律 师 会 在 杭 州 签 署「合 作 交 流 协 议 书」,2003 年 11 月 28 日 在「浙 江 ─ ─ 香 港 周」期 间,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与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也 签 署 协 议,并 成 功 举 办 浙 港 法 律 界 交 流 合 作 研 讨 会。这 次 在 浙 港 签 署 《 法 律 服 务 合 作 协 议 书 》,标 志 着 两 地 法 律 界 的 合 作 交 流 进 入 一 个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江 苏 方 面,今 年 3 月,香 港 胡 百 全 律 师 行 在 南 京 市 设 立 办 事 处,这 是 江 苏 省 首 家 境 外 律 师 行 办 事 处。2003 年 12 月,香 港 律 政 司 司 长 梁 爱 诗 与 南 京 市 司 法 部 门 签 署 《 法 律 服 务 合 作 协 定 》。香 港 律 师 行 在 南 京 设 立 办 事 处,是 两 地 相 互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在 此 之 前,一 些 境 外 律 师 事 务 所 到 北 京、上 海、浙 江 等 地 陆 续 设 立 办 事 处,却 一 直 没 有 进 驻 江 苏。 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王 竞 成 称,按 内 地 现 行 规 定,境 外 律 师 办 事 处 只 可 从 事 一 些 涉 及 民 商 事 的 涉 外 非 诉 讼 业 务。在 南 京 市 设 立 境 外 律 师 办 事 处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方 便 企 业 及 市 民 参 加 国 际 经 济 活 动,为 到 香 港 投 资 的 南 京 商 人 和 在 南 京 的 港 商 提 供 法 律 服 务。据 南 京 市 司 法 局 律 师 管 理 处 有 关 人 士 透 露,下 一 步,南 京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将 到 香 港 设 立 办 事 处。 进 入 长 三 角 律 师 业 的 方 式 适 宜 香 港 律 师 行 开 设 代 表 处 的 城 市 到 内 地 开 拓 市 场 的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较 集 中 在 与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的 法 律 服 务,上 海 是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的 集 中 地,较 易 吸 引 香 港 业 界,以 往 选 择 在 上 海 设 立 代 表 处 的 也 最 多。近 年 来,由 香 港 律 师 会、大 律 师 公 会 组 织 的 访 问 团 多 次 到 内 地 交 流,为 与 长 三 角 的 合 作 积 极 准 备。香 港 业 界 亦 把 注 意 力 从 上 海,转 向 江 苏、浙 江 的 二 线 城 市。在 他 们 看 来,这 些 二 线 城 市 的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需 求 潜 力 不 俗。 CEPA 后 内 地 与 香 港 首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项 目 是 在 浙 江 宁 波 设 立。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人 代 表 章 靖 忠 律 师 建 议,在 CEPA 框 架 下,港 资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在 杭 州、宁 波、温 州 先 行 设 立 办 事 处 最 为 可 行。因 为,浙 江 与 香 港 的 商 贸 往 来 总 额,始 终 在 内 地 各 省 中 排 名 三 甲 之 列,杭 州 是 浙 江 的 省 会,宁 波、温 州 则 是 民 营 企 业 的 聚 集 地,有 利 于 香 港 业 界 寻 找 联 营 的 合 作 伙 伴。 章 律 师 表 示,目 前 浙 江 民 营 企 业 的 法 律 意 识 大 大 增 强,比 照 当 地 的 国 有 企 业,民 营 企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也 大。他 们 细 致 到 每 个 项 目 的 责、权、利 均 会 参 考 律 师 的 意 见。本 地 律 师 充 当 的 是 内 地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顾 问,而 实 际 上 浙 江 民 企 均 把 律 师 纳 入 了 最 高 层 决 策 流 程。他 们 尊 重 律 师 的 决 定 和 判 断,请 律 师 参 与 认 证 重 大 决 策,重 大 的 交 易 行 为 也 一 定 由 律 师 到 场 见 证 后 才 签 订 合 同。 与 此 相 类 似,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 有 关 人 士 也 建 议,在 南 京、扬 州、无 锡、苏 州 等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和 大 型 乡 镇 企 业 较 多 的 二 线 城 市 设 点,对 香 港 法 律 界 来 说 比 较 合 适。 世 博 会 成 为 香 港 律 师 竞 逐 长 三 角 的 新 途 径 今 年 4 月,上 海 世 博 会 事 务 协 调 局 对 外 宣 布,香 港 将 是 中 国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开 展 投 融 资 业 务 的 首 选 城 市。世 博 会 规 划 中 占 七 成 是 临 时 场 馆,港 商 将 成 为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投 资 力 量。上 海 世 博 局 副 局 长 兼 法 务 部 部 长 周 汉 民 透 露,上 海 将 实 践 CEPA 的 承 诺,世 博 会 在 投 融 资、人 才 吸 纳、场 馆 规 划,以 及 筹 备 与 展 出 期 间,对 港 人、港 资 全 面 开 放,以 期 港 资 企 业 全 面 参 与。 上 海 世 博 会 所 需 人 才 缺 口 很 大,现 有 人 才 只 能 满 足 三 分 之 一 的 需 求。法 律 人 才 被 列 为 世 博 会「最 紧 缺 人 才」之 一。在 未 来 7 年 筹 办 世 博 会 的 过 程 中,对 法 律 人 才 的 需 求 将 相 对 稳 定。 周 汉 民 表 示,香 港 律 师 在 世 博 会 上 将 大 有 可 为。虽 然 香 港 与 内 地 分 属 不 同 的 法 系,但 是 香 港 律 师 在 某 些 法 律 领 域 所 具 备 的 国 际 经 验,将 成 为 其 参 与 世 博 会 法 律 服 务 的 一 大 优 势。香 港 法 律 人 才 只 要 对 上 海 方 面 的 薪 金 标 准 感 到 满 意,参 与 世 博 的 机 会 将 大 大 增 加。上 海 市 副 市 长 兼 世 博 局 局 长 周 禹 鹏 则 表 示,在 同 等 条 件 的 前 提 下,上 海 将 着 重 考 虑 沪 港 两 地 合 作 的 要 求,对 从 香 港 前 来 应 聘 的 人 士 给 予 特 别 的 关 注。 此 外,上 海 世 博 会 事 务 协 调 局 下 属 法 务 部 还 启 动 了 三 大 法 律 人 才 信 息 库 的 建 设,分 别 是 海 内 外 知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知 名 法 官 与 仲 裁 员、法 学 专 家 三 个 信 息 库,并 按 其 在 专 门 领 域 的 知 名 度 进 行 归 类。专 门 领 域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土 地 动 拆 迁、特 许 经 营、财 务 税 收、会 展 等 十 大 方 面,以 便 今 后 各 项 法 律 事 务 的 全 球 公 开 招 投 标 和 行 业 内 协 议 投 标,而 香 港 的 律 师 事 务 所、律 师 均 记 录 在 册。 推 荐 模 式:两 地 事 务 所 联 营 随 着 今 年 1 月 1 日 起,香 港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联 营 的 政 策 实 施,一 些 香 港 中 型 律 师 行 已 经 跃 跃 欲 试。香 港 律 政 司 副 法 律 政 策 专 员 黄 继 儿 对 两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联 营 组 织 大 加 肯 定。他 认 为,两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可 为 客 户 就 两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法 律 服 务。特 别 是 在 其 他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仍 没 有 获 准 与 在 内 地 成 立 联 营 组 织 的 时 候,这 一 政 策 会 加 强 香 港 和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竞 争 力。联 营 组 织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透 过 它 们 良 好 的 生 意 网 络,为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带 来 更 多 的 商 机。 一 些 香 港 律 师 行 认 为,联 营 模 式 特 别 有 助 于 香 港 中 小 型 律 师 行 进 军 内 地 市 场。在 联 营 模 式 下,两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共 用 资 源、优 势 互 补,有 助 两 地 专 业 知 识 交 流,包 括 境 外 投 资、跨 国 贸 易、知 识 产 权 及 环 保 等 领 域,提 升 服 务 品 质。同 时,香 港 的 客 户 知 道 内 地 有 联 营 所,对 律 师 行 的 信 心 亦 会 大 增。 联 营 方 式 的 选 择 根 据 《 民 法 通 则 》 第 五 十 一、五 十 二 和 五 十 三 条 规 定,联 营 通 常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的 经 济 组 织 为 了 达 到 共 同 的 经 济 目 的,约 定 共 同 出 资,联 合 从 事 一 定 生 产 经 济 活 动 的 协 议。根 据 联 营 关 系 的 紧 密 程 度,联 营 可 以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法 人 型 联 营。指 两 个 经 济 组 织 共 同 投 资 组 成 新 的 经 济 实 体,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并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取 得 法 人 资 格。 合 伙 型 联 营。指 两 个 经 济 组 织 共 同 投 资 成 立 合 伙 组 织 共 同 经 营,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或 者 不 成 立 合 伙 组 织,但 按 照 联 营 协 议 约 定,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比 例 对 债 务 各 自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合 同 型 联 营。指 两 个 经 济 组 织 不 投 资 成 立 新 的 法 人 组 织,仅 按 照 联 营 合 同 的 约 定,各 自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独 立 经 营,并 各 自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根 据 CEPA 的 规 定,香 港 律 师 行 不 能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合 伙 型 联 营。由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合 伙 制 为 主,事 务 所 的 所 有 者 是 合 伙 人,所 以 禁 止 合 伙 型 联 营 实 际 上 就 是 禁 止 香 港 律 师 成 为 内 地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虽 然 CEPA 并 未 禁 止 两 地 事 务 所 进 行 法 人 型 联 营,但 内 地 目 前 还 没 有 西 方 的 有 限 责 任 律 师 事 务 所 制 度 ( LLP ),所 以 香 港 律 师 不 可 能 以 合 伙 人 身 份,与 内 地 律 师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联 营 事 务 所。 在 排 除 了 成 立 联 营 事 务 所 的 可 能 性 之 后,法 人 型 联 营 所 能 发 挥 的 作 用 有 限。由 于 不 能 成 立 联 营 事 务 所,法 人 型 联 营 就 只 能 是 成 立 一 般 的 顾 问 谘 询 公 司,但 根 据 内 地 目 前 政 策,成 立 从 事 法 律 事 务 的 商 业 机 构 必 须 经 过 当 地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批 准,实 际 上 等 同 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批 准 程 序。即 使 采 取 打 擦 边 球 的 方 式 成 立 顾 问 谘 询 公 司,也 由 于 上 述 限 制 而 不 能 直 接 从 事 法 律 业 务,因 此 这 种 联 营 形 式 所 能 发 挥 的 作 用 有 限。 合 同 型 联 营 由 于 其 形 式 灵 活,将 成 为 未 来 两 地 事 务 所 合 作 的 主 流 方 向。合 同 型 联 营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合 作 双 方 根 据 合 作 目 的 和 实 际 情 况,自 由 约 定 合 作 内 容,各 自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独 立 经 营 并 承 担 民 事 责 任。这 种 模 式 有 助 于 清 晰 区 分 联 营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基 于 香 港 和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法 律 文 化、法 律 制 度 和 经 营 体 制 等 方 面 存 在 巨 大 差 异,这 种 松 散 模 式 更 加 符 合 双 方 的 实 际 情 况。在 合 同 型 联 营 模 式 下,双 方 的 联 营 内 容 主 要 是 共 同 投 资,分 别 经 营,这 就 意 味 着 双 方 不 统 一 品 牌 和 客 户 资 源,这 正 是 合 同 型 联 营 和 合 伙 的 根 本 区 别。不 过,由 于 内 地 法 律 对 联 营 合 同 的 内 容 和 规 则 并 无 太 多 禁 止 性 规 定,因 此 在 实 践 中 仍 然 可 以 演 变 出 加 盟、收 购、新 设 等 多 种 灵 活 方 案。 根 据 司 法 部 去 年 11 月 发 布 的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管 理 办 法 》,联 营 是 由 已 在 内 地 设 立 代 表 机 构 的 香 港、澳 门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其 代 表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一 个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在 内 地 进 行 联 合 经 营,向 委 托 人 分 别 提 供 香 港、澳 门 和 内 地 法 律 服 务。香 港、澳 门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不 得 采 取 合 伙 型 联 营 和 法 人 型 联 营。在 联 营 期 间,双 方 的 法 律 地 位、名 称 和 财 务 应 当 保 持 独 立,各 自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联 营 双 方 申 请 的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香 港、澳 门 律 师 事 务 所,可 以 申 请 联 营: ( 一 ) 根 据 香 港、澳 门 有 关 法 规 登 记 设 立;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可 以 申 请 联 营: ( 一 ) 成 立 满 3 年;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不 得 作 为 联 营 一 方 申 请 联 营。 成 功 案 例:首 家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2004 年 1 月 13 日,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香 港 梁 锦 涛 关 学 林 律 师 行 在 香 港 正 式 签 署 联 营 协 议,这 是 CEPA 实 施 后,内 地 首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香 港 律 师 行 建 立 联 营 关 系。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人 代 表 章 靖 忠 律 师 表 示,近 年 来 与 香 港 业 界 频 繁 接 触,得 悉 香 港 梁 锦 涛 关 学 林 律 师 行 特 别 希 望 在 内 地 发 展,尤 其 是 尽 早 在 浙 江 开 展 业 务,在 此 之 前 该 行 已 在 浙 江 宁 波 设 立 办 事 处。 天 册 鉴 于 自 己 的 客 户 群 近 年 来 陆 续 在 港 投 资,若 干 企 业 已 以 H 股 的 形 式 上 市,不 少 民 营 企 业 在 香 港 还 设 有 分 公 司,浙 江 的 客 户 急 需 方 便、快 捷 的 服 务,因 此,去 年 下 半 年,在 两 地 司 法 界 支 援 下 进 行 联 营 谈 判。 双 方 实 行 合 同 联 营 之 后,对 当 地 的 客 户 均 实 行 一 站 式 服 务。港 方 在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办 公 室,派 遣 两 名 律 师 常 驻 杭 州,行 政 人 员 仍 使 用 浙 江 当 地 人。如 此 可 以 简 化 程 序,提 高 服 务 效 率,进 一 步 增 强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竞 争 优 势。 联 营 之 后,最 大 的 受 益 者 是 天 册 已 在 香 港 开 展 业 务 的 浙 江 本 地 客 户。他 们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就 可 获 得 香 港 专 业 法 律 服 务,也 节 省 了 以 往 需 要 通 过 本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再 转 委 托 香 港 律 师 行 代 为 处 理 业 务 的 大 笔 费 用,提 高 了 工 作 效 率。 从 客 户 资 源 看,天 册 在 浙 江 省 的 排 名 甚 前,其 业 务 领 域 主 要 涉 及 金 融、证 券、国 际 贸 易 等 行 业。章 靖 忠 透 露,天 册 服 务 的 浙 江 省 内 200 多 家 国 有、民 营 企 业 大 多 有 对 外 扩 张 的 趋 势,客 户 对 两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也 积 极 支 持。其 法 人 代 表 曾 有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在 港 交 流,非 常 了 解 香 港 业 界 情 形。 对 长 三 角 地 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来 说,联 营 后 首 先 可 以 通 过 与 香 港 律 师 行 的 紧 密 合 作,提 高 自 身 的 管 理 水 平。章 靖 忠 认 为,长 三 角 地 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虽 然 在 内 地 处 于 领 先 地 位,但 国 际 化 程 度 还 相 当 有 限。相 对 香 港 律 师 行 来 说,国 际 竞 争 方 面 实 力 明 显 较 弱,且 缺 乏 先 进 的 执 业 理 念、服 务 模 式 和 管 理 经 验。比 如,香 港 律 师 的 敬 业 精 神 及 对 客 户 的 忠 诚 度 值 得 内 地 律 师 学 习。香 港 律 师 业 的 分 工 细 致,往 往 一 名 律 师 长 期 围 绕 一 项 专 门 法 ( 公 司 法、房 地 产 相 关 法 规 ) 为 客 户 提 供 服 务,内 地 律 师 就 做 不 到,而 他 们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服 务 质 量 比 内 地 律 师 也 更 高。双 方 联 营 后,将 促 使 内 地 律 师 有 所 改 进。联 营 的 第 二 个 好 处 在 于 可 进 一 步 加 快 两 地 律 师 的 人 员 流 动。由 于 两 地 各 有 办 公 地 点,实 习、进 修 等 将 更 为 便 捷。 港 方 投 资 应 注 意 事 项 按 司 法 部 规 定,香 港、澳 门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申 请 联 营,应 当 共 同 向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一 ) 双 方 签 署 的 联 营 申 请 书;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使 用 中 文,一 式 三 份。材 料 中 如 有 使 用 外 文 的,应 当 附 中 文 译 文。省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人 联 营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准 予 或 者 不 准 联 营 的 决 定。2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延 长 10 日,并 应 当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虽 然 两 地 律 师 业 合 作 前 景 无 限,但 仍 须 正 视 合 作 存 在 的 各 种 现 实 障 碍。如 果 不 解 决 好 这 些 障 碍 而 贸 然 合 作,可 能 会 影 响 将 来 的 合 作 前 景 甚 至 埋 下 纠 纷 的 祸 根。两 地 合 作 的 现 实 障 碍 主 要 涉 及 法 律 文 化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差 异、律 师 业 体 制 的 差 异,以 及 事 务 所 经 营 模 式 的 不 同。对 此,香 港 业 界 应 当 有 足 够 的 心 理 准 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