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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情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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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相 关 人 士 透 露,中 国 反 垄 断 法 已 制 订 详 细 内 容,防 止 外 商 滥 用 并 垄 断 市 场。 对 于 垄 断 制 度 的 构 成,草 案 认 为,中 国 反 垄 断 法 应 规 制 经 营 者 之 间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竞 争 的 协 定、决 定 或 者 其 他 协 同 一 致 的 行 为;经 营 者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经 营 者 过 度 集 中;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滥 用 行 政 权 力、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草 案 在 第 二 章、第 三 章、第 四 章、第 五 章 对 垄 断 协 定、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经 营 者 集 中 和 行 政 性 垄 断 作 了 专 门 规 定。 对 于 垄 断 协 定 是 否 适 用 违 法 原 则,草 案 规 定,垄 断 协 定 是 经 营 者 之 间 达 成 旨 在 排 除、限 制 竞 争,或 者 实 际 上 具 有 排 除、限 制 竞 争 效 果 的 协 定、决 定 或 者 其 他 协 同 一 致 的 行 为。但 有 利 于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或 符 合 社 会 公 共 利 益,经 商 务 部 反 垄 断 主 管 机 构 许 可 的:( 一 ) 为 提 高 产 品 质 量、提 高 效 率、降 低 成 本,统 一 商 品 规 格 或 者 型 号 的;( 二 ) 为 应 对 经 济 不 景 气,制 止 销 售 量 严 重 下 降 或 者 生 意 明 显 过 剩 的;( 三 ) 为 提 高 中 小 企 业 的 经 营 效 率、增 强 中 小 企 业 的 竞 争 能 力 的;( 四 ) 为 改 进 技 术、提 高 产 品 质 量,研 究 开 发 商 品 或 者 市 场 的;( 五 ) 其 他 有 可 能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竞 争,但 有 利 于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等 等 几 项 行 为 可 以 例 外。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认 定 有 据 对 如 何 认 定 市 场 支 配 地 位,草 案 规 定 经 营 者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应 当 认 其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一 ) 在 特 定 市 场 内 独 家 经 营;( 二 ) 在 特 定 市 场 内 居 于 优 势 ( 压 倒 性 ) 地 位,其 他 经 营 者 难 以 进 入 的;( 三 ) 在 特 定 市 场 内 虽 然 存 在 两 个 以 上 的 经 营 者,但 他 们 之 间 无 实 质 竞 争 的。 经 营 者 在 特 定 市 场 的 占 有 率 达 到 下 列 情 形,可 以 推 定 其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一 ) 一 个 经 营 者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达 到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二 ) 二 个 经 营 者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达 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三 ) 三 个 经 营 者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达 到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的,可 以 推 定 其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有 ( 二 ) ( 三 ) 规 定 情 形 之 一,但 所 涉 及 的 经 营 者 之 一 在 该 特 定 市 场 占 有 率 未 达 十 分 之 一 的,不 应 推 定 经 营 者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草 案 还 认 为,商 务 部 反 垄 断 主 管 机 构 在 认 定 或 推 定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时,可 以 考 虑:( 一 ) 经 营 者 在 特 定 市 场 的 占 有 率;( 二 ) 根 据 时 间、地 域 等 因 素,考 虑 商 品 在 特 定 市 场 变 化 中 的 可 替 代 性;( 三 ) 经 营 者 影 响 特 定 市 场 价 格 的 能 力;( 四 ) 其 他 经 营 者 进 入 特 定 市 场 的 难 易 程 度;( 五 ) 商 品 的 进 出 口 情 况。 对 于 企 业 合 并,草 案 规 定:( 一 ) 参 与 集 中 的 经 营 者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资 产 或 销 售 额 总 和 超 过 三 十 亿 人 民 币,至 少 一 个 经 营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资 产 或 销 售 额 超 过 十 五 亿 元 人 民 币,且 并 购 交 易 超 过 五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二 ) 集 中 交 易 额 超 过 二 亿 元 人 民 币;( 三 ) 参 与 集 中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已 达 到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四 ) 集 中 将 导 致 参 与 集 中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达 到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适 用 这 些 情 形 的 应 当 事 先 向 商 务 部 反 垄 断 主 管 机 构 提 出 申 报。 垄 断 行 为 可 能 获 刑 对 于 行 政 垄 断,草 案 作 了 专 章 规 定,具 体 禁 止 了 强 烈 买 卖、限 制 了 市 场 准 入、强 制 经 营 者 限 制 竞 争 和 抽 象 的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等。 对 于 反 垄 断 法 法 律 责 任。草 案 规 定,经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规 定,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赔 偿 额 度 为 受 害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和 可 预 期 的 利 益。受 害 人 的 损 失 难 以 计 算 的,赔 偿 额 为 侵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益。侵 权 人 还 应 当 承 担 受 害 人 因 调 查 及 诉 讼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据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王 晓 晔 研 究 员 透 露,行 政 责 任 中 最 高 罚 款 可 达 到 一 千 万 人 民 币。王 晓 晔 解 释 说,相 对 于 外 国,一 千 万 人 民 币 这 个 数 额 还 是 比 较 低 的。如 美 国 《 谢 尔 曼 法 》 规 定 罚 款 额 为 一 亿 美 元,而 欧 盟 则 裁 决 罚 款 额 为 该 公 司 全 球 贸 易 额 的 百 分 之 十。草 案 规 定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