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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情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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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和 中 国 百 货 商 业 协 会 首 次 联 合 通 报「2005 年 商 场、超 市 不 平 等 格 式 条 示 点 评 活 动」,旨 在 限 制 从 事 零 售 业 的 不 规 则 行 为。此 在 业 内 已 被 称 为「反 霸 王 条 款」。不 管 内 地 商 号 还 是 境 外 商 号,均 将 受 到 这 条「反 霸 王 条 款」的 限 制。 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武 高 汉 指 出,下 一 步 还 将 对 有 关「返 券」、「砍 价」、「打 的」的 认 定 及 取 缔 问 题 进 行 广 泛 研 究。 中 消 协 及 中 国 百 货 商 业 协 会 指 出,商 场 对 于 其 奖 品、赠 品 不 负 品 质 责 任、特 价 及 打 折 商 品 不 向 消 费 者 明 示 瑕 疵、珠 宝 等 特 殊 商 品 售 出 概 不 退 换、商 场 拥 有 活 动 最 终 解 释 权、购 物 出 门 保 安 再 验 小 票、儿 童 商 场 游 玩 发 生 事 故 商 场 拒 不 负 责 等 六 类 条 示 均 是「霸 王 条 款」,侵 犯 了 消 费 者 权 益。 两 大 协 会 具 体 点 评 如 下: 一、奖 品、赠 品 与 非 无 偿 赠 与,品 质 责 任 不 得 免 除 条 款 一:有 奖 销 售,奖 品 无 偿 赠 送,品 质 问 题 概 不 负 责; 点 评 意 见:商 场 的「赠 与」是 建 立 在 消 费 者 履 行 付 款 购 买 商 品 的 义 务 基 础 上 的 一 种 附 义 务 的 赠 与。商 场 单 方 面 免 除 自 己 对 奖 品 和 赠 品 依 法 承 担 的 责 任,是 对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限 制,不 具 有 合 法 性。 二、特 价、打 折 商 品 未 明 示 瑕 疵,商 家 应 当 承 担 品 质 责 任 条 款 一:特 价 ( 降 价、减 价、特 价 ) 商 品,概 不 退 换; 点 评 意 见:根 据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第 22 条 规 定,如 果 商 家 在 出 售 特 价、降 价、减 价、打 折 商 品 时 未 向 消 费 者 说 明 商 品 存 在 品 质 瑕 疵,那 么 就 应 该 依 法 承 包「三 包」责 任。 三、「特 殊」商 品 不 特 殊,消 费 者 有 权 要 求「三 包」 条 款 一:药 品 是 特 殊 商 品,一 经 售 出,概 不 退 还; 点 评 意 见:根 据 《 产 品 品 质 法 》 相 关 规 定,特 殊 商 品 不 能 因 为 具 有 特 殊 性 就 不 论 何 种 情 况 一 概 免 责。如 果 商 家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品 质 问 题,就 应 该 按 照 《 合 同 法 》、《 产 品 品 质 法 》 和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维 修、更 换 或 者 退 货 义 务。 四、「最 终 解 释 权」不 能 成 为 商 家 推 卸 责 任 的 挡 箭 牌 条 款:本 商 场 拥 有 本 交 活 动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点 评 意 见:许 多 商 场 促 销 时 都 写 明:「本 商 场 拥 有 本 次 活 动 的 最 终 解 释 权」。商 家 与 消 费 者 一 旦 发 生 消 费 纠 纷,该 声 明 就 成 为 推 卸 责 任 的 法 宝 和 挡 箭 牌。实 际 上 按 照 《 合 同 法 》 规 定,在 履 行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时,商 场 的 解 释 只 是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解 释,但 不 是 最 终 裁 决。 五、购 物 出 门 保 安 再 验 小 票,侵 犯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店 规:购 物 后 保 安 查 验 小 票 并 盖 章。 点 评 意 见:消 费 者 在 商 场 收 银 处 付 款 取 得 所 购 物 品 之 时,已 经 取 得 了 所 购 物 品 的 所 有 权。此 时 商 家 不 再 对 消 费 者 所 购 物 品 拥 有 所 有 权。购 物 后 商 场 再 强 行 查 验 小 票,侵 犯 了 消 费 者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人 身 自 由 权,是 一 种 侵 权 行 为。 六、儿 童 游 乐 安 全 保 障 责 任 商 家 不 容 回 避 条 款:儿 童 在 此 游 玩,发 生 事 故 本 店 拒 不 负 责。 点 评 意 见:一 些 大 型 商 场 专 门 为 孩 子 设 置 了 游 乐 园。但 商 场 却 以「儿 童 在 此 游 玩,发 生 事 故 本 店 拒 不 负 责」店 堂 告 示,来 规 避 法 律 应 尽 的 义 务。根 据 《 合 同 法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01 年 《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等 相 关 规 定,商 场 以 此 条 款 作 为 店 堂 声 明,是 明 显 违 反 法 律 规 定,因 而 也 是 无 效 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