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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情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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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修例打击非法伐木产品贸易 美 国 国 会 最 近 通 过 法 例,大 幅 收 紧 从 外 地 进 口 植 物 及 植 物 产 品 的 规 定,其 中 包 括 木 制 产 品。 今 年 5 月 22 日,国 会 通 过 一 条 修 订 《 兰 西 法 》 的 法 例,任 何 人 在 州 际 或 海 外 贸 易 中 进 口、出 口、运 输、售 卖、收 受、获 取、收 购 或 管 有 下 列 来 自 外 国 的 植 物,即 属 违 法 :
法 例 重 新 界 定 植 物 为 植 物 界 的 任 何 野 生 成 员,包 括 根 部、种 子,以 及 其 部 分 及 产 品,并 涵 盖 来 自 天 然 或 种 植 场 的 树 木。 法 例 制 定 当 日 起 180 天 内 (11 月 18 日 前 ),进 口 商 须 提 交 一 份 声 明,内 容 包 括 植 物 的 科 学 名 称 ( 包 括 品 种 ),进 口 植 物 的 价 值 及 数 量 ( 包 括 衡 量 单 位 ),以 及 植 物 来 源 地 名 称。该 等 声 明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若 植 物 纯 粹 用 作 包 装 物 料,以 支 撑、保 护 或 盛 载 另 一 件 物 品,则 毋 须 提 交 声 明,除 非 该 等 包 装 物 料 本 身 就 是 进 口 产 品。 据 众 议 院 天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主 席 拉 霍 尔 表 示,法 例 旨 在 防 止 非 法 砍 伐 的 外 国 木 材 及 其 产 品 造 成 不 公 平 竞 争。据 美 国 林 木 及 纸 品 协 会 估 计,以 丧 失 出 口 及 本 土 价 格 下 跌 计 算,非 法 木 材 进 口 导 致 美 国 每 年 损 失 约 10 亿 美 元。 美 国 当 局 将 通 过 《 兰 西 法 》 修 订 法 打 击 非 法 木 制 品 进 口,当 中 可 能 涉 及 针 对 中 国 内 地 产 品 的 执 法 行 动。今 年 4 月 15 日,新 泽 西 州 一 个 联 邦 大 陪 审 团 裁 定 一 家 中 国 婴 儿 家 具 制 造 商 偷 运 以 受 保 护 的 拉 敏 木 制 造 的 家 具。 国 会 用 以 修 订 《 兰 西 法 》 的 法 案,原 本 包 含 另 一 项 关 于 软 木 材 及 其 制 品 的 进 口 声 明 计 划。然 而,国 会 一 时 不 察 向 总 统 布 殊 提 交 一 份 不 完 整 的 法 案,当 中 漏 却 关 于 软 木 材 的 条 文。布 殊 否 决 了 该 份 不 完 整 法 案,其 后 国 会 投 票 推 翻 总 统 的 否 决。因 此,最 后 获 国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成 为 法 例,而 不 慎 漏 掉 的 条 文 料 于 短 期 内 进 行 立 法 程 序。 这 项 被 漏 掉 的 进 口 声 明 规 定 涵 盖 协 制 编 号 4407.10.00、4409.10.10、4409.10.20 及 4409.10.90 项 下 的 软 木 材 及 软 木 材 产 品,包 括 下 列 软 木 材、铺 地 产 品 及 壁 板 :
进 口 声 明 规 定 亦 包 括 协 制 编 号 4409.10.05 项 下,沿 着 边 缘、末 端 或 表 面 经 连 续 造 形 的 产 品,以 及 4418.90.4695、4421.90.7040 或 4421.90.9740 项 下 的 软 木 材 产 品。 若 干 类 产 品 不 受 进 口 声 明 规 定 约 束,其 中 包 括 协 制 编 号 4418.90 项 下 的 构 架;工 字 形 小 梁;组 装 弹 簧 构 架;协 制 编 号 4415.20 项 下 的 木 托 板;车 房 门;协 制 编 号 4421.90.9740 项 下 的 拼 板;完 整 门 框;完 整 窗 框;家 具;家 用 及 个 人 物 品;源 自 美 国,出 口 至 另 一 个 国 家 进 行 少 量 加 工 后 输 入 美 国 的 木 材 等。 受 软 木 材 进 口 声 明 计 划 约 束 的 产 品 进 口 商,须 向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提 交 下 列 资 料:(1) 每 批 软 木 材 或 软 木 材 产 品 的 出 口 价,以 及 (2) 适 用 于 每 批 货 物 的 估 计 出 口 费 用 ( 根 据 商 务 部 决 定 及 公 布 的 出 口 价 百 分 率 计 算 )。 进 口 商 必 须 声 明 他 / 她 已 向 出 口 商 作 出 适 当 查 询,包 括 寻 求 适 当 的 证 明 文 件,以 及 参 考 商 务 部 公 布 的 裁 决,同 时 据 他 / 她 所 知 所 信,(1) 所 提 供 的 出 口 价 是 根 据 规 例 厘 定,(2) 所 提 供 的 出 口 价 与 出 口 国 所 发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所 示 的 出 口 价 一 致;及 (3) 出 口 商 已 缴 付 或 承 诺 缴 付 所 有 到 期 应 付 的 出 口 费 用。 商 务 部 须 按 月 计 算 出 口 国 应 向 有 关 软 木 材 或 软 木 材 产 品 出 口 商 收 取 的 出 口 费 用,以 确 保 业 者 遵 守 该 国 与 美 国 订 立 的 国 际 协 议。商 务 部 的 计 算 结 果 将 于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总 署 网 站 公 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