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
从《目录》可以了解到哪些商品必须实施进境或出境检验检疫,以及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内容。中国发布有各种商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于这些商品的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方式、检验检疫项目和检验检疫程序等,有具体的规定。
3.2.2 检验检疫技术标准
检验检疫局依据下列标准实施检验: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3.2.3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a) 进口食品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b) 出口食品检验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c) 进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产品检疫卫生注册目录》。这些产品主要包括经过加工可以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如罐头、饮料、酒类、调味品等,还包括一些食品的半成品及原料,如肉类、水产品、蔬菜等。
国外食品生产企业可通过其所在国的食品卫生主管当局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检疫卫生注册资格,并将其列入准许对华出口的国家和企业名单中,发给各企业一个专用的检疫卫生注册代号。
(d) 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卫生注册、登记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发给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不能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如果企业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须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后统一对外办理手续。未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企业也不能向该国出口食品。
3.2.4 机电产品检验监管
(a) 机电产品的范围
在原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编制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手册(一九九九年版)》中,列出了「机电产品的目录」。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对机电产品的范围界定是以该手册中的「机电产品目录」为依据的。
(b) 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
- 分类监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将出口企业分为四类,实行分类检验监管:
| ─ |
免验企业:已取得免验证书的出口机电产品免于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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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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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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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100%。 |
- 出口产品的检验原则依据:出口机电产品涉及到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强制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得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其他项目,可以按贸易合同约定执行。
- 认证管理:检验检疫局对于机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实行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起到方便出口的作用。并鼓励出口企业取得ISO9000、ISO14000等体系认证。对于取得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免于出口质量许可证工厂条件审查,并可作为实施分类检验的条件。
- 出口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注册制度:中国要求并鼓励出口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对于已通报和注册登记的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检疫机构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衔接、国外质量要求、国际贸易惯例要求等问题,并采取共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并按共验方式收费。
(c)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 自2003年8月1日起,中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同时废止。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标志(CCIB标志)和原电工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被CCC取代。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进口和销售。
- 旧机电产品进口规定: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为准。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对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简称《备案书》)。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简称《免预检验证明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
3.2.5 药品检验监管
药品的检验监管由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a) 进口药品检验监管
- 进口药品注册
中国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的生产厂必须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连同规定的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
对于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质量复核和组织临床研究结束后,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
- 进口备案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且进口药品的企业应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若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的式样和内容有改变,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
- 报检
检验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是已注册药品的口岸检验机构。进口药品必须从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城市的口岸组织进口,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受理检验从其他口岸进口的药品。
报检程序:进口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企业须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到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并报送相关资料。口岸药品检验所经过检验后,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对符合规定的药品,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出具不准进口的检验报告书。
复验及争议仲裁:进口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三十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如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验结果三十日内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仲裁检验。
(b) 出口监督与检验
- 药品生产环节监督
生产许可:在中国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质量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 出口检验
关于药品出口检验,企业可以委托卫生部门设立的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的标准一般依据出口合同的要求。
3.2.6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监管
(a)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分类管理。转基因生物包括:
-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b)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 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
-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c) 标识管理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公布标识管理目录,凡是列入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 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 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 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 棉花种子
- 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d) 进境检疫
农业转基因生物引进,首先应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依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三种不同用途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及批准进口文件。没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凭批准文件进行入境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