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商指南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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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

 4.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适用的主要税种

 4.1.1  增值税

流转税的一种,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和个人,都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都需要交纳增值税。

(a)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中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执行不同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规定标准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对于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被视同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b) 增值税计税方法

  •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商业企业适用的征收率为4%,其他适用的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 x 征收率(4%或6%)

    此外,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过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货物,无论其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按简易办法,适用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销售旧货暂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 x 适用税率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不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果纳税人进口消费税应税货物,在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将加上应纳消费税税额。

(c) 增值税税目税率

中国的增值税采用基本税率(17%)再加一档低税率(13%)的模式。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某些货物,包括:粮食、食用的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膜;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货物等。

(d)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中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对于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因应不同种类的货物,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的退还。

(e)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 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某些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 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f)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但具体的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4.1.2  消费税

是对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14类应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个税种,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上述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a)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b) 消费税税目税率

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4月1日起,对国内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消费税共设14个税目,税率从最低3%至最高50%。调整前后的消费税税目、税率如下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新旧对照表

调整前消费税税目(税率)

调整后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
单位

税率
(税额)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
单位

税率
(税额)

备注

一、烟       一、烟       未调整
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含增值税)   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含增值税)   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   比例税率30%;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   比例税率30%;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雪茄烟     40% 雪茄烟     40%  
烟丝     30% 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二、酒及酒精       调整
1、粮食白酒     比例税率25%;定额税率每斤(500克)0.5元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2、薯类白酒     比例税率15%;定额税率每斤(500克)0.5元
3、黄酒   240元 3、黄酒   240元  
4、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250元 4、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250元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220元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220元  
5、其他酒     10%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含成套化妆品   30% 三、化妆品 含成套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30% 调整
四、护肤护发品     8% (四、护肤护发品)       取消
其中:香皂     停止征收          
五、贵重首饰 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四、贵重首饰 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未调整
  金银首饰   改在零售环节按5%征收   金银首饰   改在零售环节按5%征收  
  钻石及钻石饰品   改在零售环节按5%征收   钻石及钻石饰品   改在零售环节按5%征收  
六、鞭炮焰火     15% 五、鞭炮焰火     15% 未调整
        六、成品油        
七、汽油 无铅汽油 0.2元 1、汽油 无铅汽油 0.2元 改为成品油税目的子目
  含铅汽油 0.28元   含铅汽油 0.28元
八、柴油     0.1元 2、柴油   0.1元
        3、石脑油   0.2元 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法定税额征收
        4、溶剂油   0.2元
        5、润滑油   0.2元
        6、燃料油   0.1元
        7、航空煤油   0.1元 暂缓征收
九、汽车轮胎     10% 七、汽车轮胎     3% 调整
其中:子午线轮胎     免征 其中:子午线轮胎     免征  
其中:翻新轮胎     停止征收          
十、摩托车      10% 八、摩托车       调整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3%  
十一、小汽车       九、小汽车       调整
1、小轿车  汽缸容量在2200毫升(含)以上   8%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3%  
  汽缸容量在1000(含)── 2200毫升(含)以上   5%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5%  
  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   3%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9%  
2、越野车 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含)以上   5%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12%  
  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   3%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15%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含)以上   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   20%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   3%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新增
        十一、高档手表     20% 新增
        十二、游艇     10% 新增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新增
        十四、实木地板     5% 新增

             
(c) 计税方法

  •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单位税额。

  •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或进口)额 x 税率。

  • 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销售额 x 比例税率

(d)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应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4.1.3  关税

关税是由国家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贸易性商品、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a) 纳税义务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缴纳出口关税。物品的纳税人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的持有人、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b) 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的税率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原产于未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货物或地区的货物,按普通税率纳税;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按优惠税率纳税;目前进口关税总水平为9.8%。

(c) 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离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d) 计税方法

关税的计税方法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 x 单位关税完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 x 适用税额标准

(e) 关税缴纳

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4.1.4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行为,就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a)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b) 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共设9个税目,从最低3%(交通运输费)到最高20%(娱乐业)。

(c) 计税方法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 x 适用税率

(d)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具体的期限。

4.1.5  企业所得税

(a) 纳税义务人:根据2007年3月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b) 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c) 税目税率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结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d)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e) 纳税申报

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5个月之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设立与其所得没有实际联系的,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即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4.1.6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a) 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 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他们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ス|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b) 应税所得项目、纳税税率与费用扣除标准

  •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8年3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办法: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劳务报酬所得,按每次取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应纳税额,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 - 800元(或应税项目收入额 x 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20% x (1-3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项目收入额 - 800元(或应纳税项目收入额 x 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20%


  • 财产转让所得

    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20%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x 20%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目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中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为7%。

(c) 纳税申报

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4.1.7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a)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b) 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

  • 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扣除项目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和费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转让房地产开发新建的房屋,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扣除项目为: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如下:

增 值 额

税 率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增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增值额超过金额200%的部分

60%


(c)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于房地产转让合同签定后7日内,携有关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所需提交资料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4.1.8  城市房地产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所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或者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4.1.9  印花税

应税赁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4.1.10  车船税

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
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
每吨
24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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