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是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办理的。
商标注册的授权机构是国家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下属事业单位)。商标事务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工商管理局属下的商标管理处),设立在各中心城市的商标事务所是由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在业务上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商标组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地区)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8.1.1 商标注册申请的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中国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即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8类。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位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8.1.2 商标注册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时,均需向受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委托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凡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8.1.3 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8.1.4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8.1.5 注册商标转让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
8.1.6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申请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当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8.1.7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8.1.8 补发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8.1.9 对驰名商标的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做出认定后应当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予以公告。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局N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