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2003外资经营进出口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
从2003年3月起,外资进入中国进出口领域的限制将得以放宽,最重要的是外资公司进军中国外贸的「门槛」大幅降低,从前要求外方在申请前一年的营业额须在50亿美元以上,在新的规定中已取消。这项转变有利于经营规模不大的香港外贸公司。
中国外经贸部近日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将从2003年3月2日起实施。按照该《办法》,外资进入进出口领域的限制放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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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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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方营业额要求和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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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西部设立的合资外贸公司的要求则更为宽松。
预料新《办法》实施后将吸引更多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进出口领域。
新公布的《办法》规定:年平均对华贸易额连续3年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可申请在中国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其中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国投资者,连续3年的对华年均贸易额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要求外方在申请前一年的营业额须在50亿美元以上,但在新《办法》中则取消了这项要求。与1996年的《暂行办法》相比较,新出台的《办法》将外资进入中国进出口领域的门槛大大降低,其中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1亿人民币降至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更降至3,000万人民币。
另外,外方在申请前己在中国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的要求也一并取消。合资的外贸公司中,外方资本所占比例为25%以上。但按新《办法》的第16条,在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资本在合资的外贸公司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则暂不受理。
对于合资公司中的中方投资者,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年平均进出口额连续3年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中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连续3年的年均进出口额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以上。
同时,外商可以设立合资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的地区也由原来仅有的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的两地6家试点扩展至全国,除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外,还对中西部地区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为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赋予了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权和自用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进口权。除此之外,对于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商业试点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和部分外贸业务。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加入后的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将获进出口贸易权。新《办法》正式实施之后,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