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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02

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
中国限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就外商在内地投资的「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项目,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限期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有关项目的整改工作,今后任何内地单位不得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也不得以吸引外资的名义变相对外借贷,违者所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一律无效,同时更追究有关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

该通知提出各地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理不同类型的固定回报项目。对不同类型的固定回报项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 对于以项目自身收益支付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项目,中外各方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修改合同或协议,以提前回收投资等合法的收益分配形式取代固定回报方式。

(二) 对于项目亏损或收益不足,以项目外资金支付外方部分或大部分投资回报,或者未向外方支付原承诺的投资回报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改」、「购」、「转」、「撤」等方式进行处理:

1.「改」。通过中外各方协商谈判,取消或者修改合同中固定回报的条款,重新确定中外各方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对于外方提前回收投资或外方优先获得投资收益的,应明确其来源只能是项目可分配的经营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对于以合同外协议形式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的,以及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为外方提供固定回报承诺或担保的,有关协议和担保文件应予撤销。

2. 「购」。各方协商一致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由中方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外方全部股权,终止执行有关合同及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有关企业改按内资企业管理。涉及购汇事宜,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3.「转」。对于具备外债偿还能力或已落实外债偿还实体的项目,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申请将原外商投资按照合理的条件转为中方外债。经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外汇局批准后,办理外债登记,以后按照外债还本付息购汇及支付。有关项目改按内资企业管理。

4. 「撤」。对于亏损严重或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合同、章程规定解散条件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合营合同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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