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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003

外资企业外方出资许可范围扩大

鉴 于 近 日 国 务 院 出 台 关 于 外 资 并 购 活 动 的 规 定 中,部 分 内 容 涉 及 外 汇 局 管 理 职 能,还 需 要 从 外 汇 管 理 角 度 明 确 有 关 政 策 和 操 作,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近 日 发 布 了 《 关 于 完 善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于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 通 知 》 全 文 共 4 部 分 22 条,附 10 项 具 体 操 作 规 程,按 照 资 本 流 入、验 资 询 证 与 登 记、资 本 流 出 的 逻 辑 顺 序,主 要 对 以 下 10 个 方 面 作 出 了 详 细 规 定:1. 外 国 投 资 者 专 用 外 汇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管 理;2. 外 国 投 资 者 以 在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离 岸 账 户 内 资 金 出 资 及 外 国 投 资 者 境 内 非 居 民 个 人 现 汇 账 户 资 金 出 资 的 管 理;3. 外 国 投 资 者 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出 资 的 类 型 与 来 源;4. 外 国 投 资 者 收 购 境 内 企 业 股 权 的 管 理;5. 非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境 内 投 资 的 管 理;6. 外 资 比 例 低 于 25 %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管 理;7. 验 资 询 证 与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制 度 的 完 善;8.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资 的 管 理;9. 对 验 资 报 告 与 审 计 报 告 的 审 核 要 求;10. 资 本 金 结 汇 与 外 方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操 作 规 程 的 简 化。

《 通 知 》 对 原 有 的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作 出 了 5 方 面 调 整:

一、  确 立 了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未 在 境 内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而 在 境 内 从 事 直 接 投 资 或 与 直 接 投 资 相 关 活 动,通 过 外 国 投 资 者 专 用 外 汇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的 制 度 和 原 则。外 国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其 投 资 资 金 用 途 的 不 同,向 项 目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申 请 以 自 身 名 义 开 立 投 资 类、收 购 类、费 用 类 和 保 证 类 四 种 类 型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专 用 外 汇 账 户。若 外 国 投 资 者 日 后 在 境 内 成 立 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结 汇、划 转 核 准 件 也 可 作 为 其 办 理 验 资 或 撤 资 的 凭 证。

二、  允 许 外 国 投 资 者,经 外 汇 局 核 准,以 其 境 内 非 居 民 个 人 现 汇 账 户,以 及 其 开 立 于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经 营 离 岸 业 务 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的 离 岸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出 资。

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方 出 资 的 许 可 范 围,除 已 有 明 文 规 定 的 外 汇、实 物、无 形 资 产、人 民 币 利 润 等 形 式 以 外,外 国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作 为 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出 资:1、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发 展 基 金、储 备 基 金 ( 或 资 本 公 积 金、盈 余 公 积 金 ) 等,按 外 方 出 资 比 例 可 转 增 本 企 业 外 方 资 本;2、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未 分 配 利 润、应 付 股 利 及 其 项 下 的 应 付 利 息 等,按 外 方 出 资 比 例 可 转 增 本 企 业 外 方 资 本;3、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方 已 登 记 外 债 本 金 及 当 期 利 息 可 转 增 本 企 业 外 方 资 本;4、外 国 投 资 者 从 其 已 投 资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中 因 先 行 回 收 投 资、清 算、股 权 转 让、减 资 等 所 得 的 财  在 境 内 再 投 资,可 作 为 再 投 资 企 业 外 方 资 本。

四、  明 确 了 对 外 商 收 购 境 内 企 业 股 权 的 登 记 管 理 原 则 和 具 体 操 作 方 案,设 定 了 外 方 收 购 中 方 股 权 的「转 股 收 汇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制 度」,规 范 外 资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外 汇 管 理。外 国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收 购 境 内 企 业 股 权,在 支 付 股 权 购 买 对 价 时,应 当 办 理 转 股 收 汇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手 续。外 国 投 资 者 在 付 清 全 部 股 权 购 买 对 价 前,其 在 被 收 购 企 业 中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依 照 其 实 际 已 支 付 的 比 例 确 定,并 据 此 办 理 相 关 的 转 股、减 资、清 算 及 利 润 汇 出 等 外 汇 业 务 以 确 保 并 购 领 域 外 资 流 入 的 真 实 性 与 合 规 性。

五、  明 确 了 非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境 内 投 资、外 资 比 例 低 于 25 %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汇 管 理 原 则。对 外 资 比 例 低 于 25 %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凭 颁 发 加 注「外 资 比 例 低 于 25 %」字 样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纳 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管 理 的 现 有 制 度,为 其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登 记,并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询 证 及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手 续。

在 完 善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验 资 询 证 及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制 度 实 施 工 作 方 面,《 通 知 》 规 定:

一、  外 国 投 资 者 缴 付 的 外 汇 资 本 金 超 过 核 定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资 本 金 账 户 最 高 限 额 时,若 超 额 部 分 不 超 过 企 业 资 本 金 账 户 最 高 限 额 的 1 %,且 绝 对 数 额 不 超 过 等 值 1 万 美 元,外 汇 局 可 按 实 际 入 账 金 额 为 其 办 理 验 资 询 证 及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二、  商 检 部 门 价 值 鉴 定 机 构 对 出 资 实 物 的 价 值 鉴 定 金 额 与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金 额 不 一 致 时,外 汇 局 应 以 商 检 价 值 鉴 定 金 额 为 准,为 企 业 办 理 验 资 询 证 与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三、  因 外 方 溢 价 投 资、参 股、实 物 出 资 价 值 鉴 定 金 额 大 于 海 关 报 关 金 额,因 汇 率 变 动 或 其 他 类 似 原 因 造 成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实 际 出 资 大 于 注 册 资 本 的,验 资 询 证 及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时 应 如 实 登 记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及 其 资 本 溢 价 投 入 后 的 企 业 实 际 出 资。

四、 「三 来 一 补」企 业 转 型 投 资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向 外 汇 局 询 证 的,需 向 外 汇 局 提 交 有 关 材 料,外 汇 局 经 审 核 确 认 该 转 型 投 资 的 设 备 系 进 口 货 物 且 并 未 对 外 付 汇 后,可 根 据 其 商 品 价 值 鉴 定 书 列 示 的 金 额,出 具 外 方 出 资 情 况 询 证 函 回 函,并 办 理 外 资 外 汇 登 记 手 续。

五、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与 其 境 外 投 资 款 缴 款 人 名 称 不 一 致 的,外 汇 局 可 为 其 办 理 验 资 询 证 与 外 资 外 汇 登 记,同 时 在 外 方 出 资 情 况 询 证 函 回 函 中 注 明「缴 款 人 与 投 资 人 不 一 致」的 字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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