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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002

《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 》(新《商检法》)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检验检疫部门对首批列入《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实施入境检证制度。这些商品只有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或「长城」或「3C」认证证书,才能入境。必须检验证明的商品目录近日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确定,本局获得该目录,清单如下:

《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

此外,新《商检法》就多方面作出修订,如增加代理人为报检主体、把进出口商品的报检地改为「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期限统一为「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取消了驻厂员制度,等等。详见《中国商情快讯》十月及九月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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