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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004

CEPA第二阶段开放:港人可在全国范围从事个体户

根据刚于今日(8月27日)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二阶段对香港扩大开放的内容,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从2005年1月1日起,可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零售业、餐饮业、理发、美容、沐浴、日用品修理业务。

此外,根据进一步开放的协议内容,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第二批713种(内地2004年税号)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主要产品包括现行或拟生产的食品、纺织品及服装等。双方将在2004101日前完成有关货物原产地标准的磋商。

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在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4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代和个体工商户等11个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内地同意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和专业资格考试8个领域对香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有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二阶段扩大开放的具体内容可参关工业贸易署网页: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cep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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