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2004 内地企业到港澳地区开办企业规定公布
中国国务院和商务部于9月6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简化企业来港投资的审批程序。
这是为落实CEPA并进一步鼓励内地企业到香港和澳门投资发展的举措。《规定》的发布,使内地企业到港澳开办企业的程序和要求更为透明和清晰,审批权亦有所下放。按照《规定》,虽然商务部是核准的实施机构,但一般地区企业的申请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但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和开展投资性业务的仍需由商务部核准。
另外,相对以往必须得到国务院港澳办同意核准,现《规定》只要求审批单位在有必要时才征求港澳办和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的意见。
赴港澳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申请核准时所需的材料,亦无须如以往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该《规定》由2004年8月31日正式实施。
有关该《规定》的详细内容,可参阅商务部以下网页: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200409/20040900275069_1.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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