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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007
港商必须在10月23日前申请备案老企业身份以保障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7月23日商务部及海关总署第44号公告,除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外,其中第五点还规定,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将不受该条规定限制。因此,港资来料加工厂若有意转型为三资企业继续经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出口,应注意必须要在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以声明其老企业身份,保留从事限制类产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资格。
此外,据商务部的解释,44号公告中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的计算中,所谓「综合税率」是由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综合计算所得,目前按22%计算。以后由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有关商务部就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解释可浏览以下网页: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e/ai/200707/20070704919873.html
有关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及执行的详细内容,请浏览商务部以下网页: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7/20070704918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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