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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007

加工贸易企业可用保函缴纳台账保证金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于2007年9月5日发布第71号公告,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此前于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本次发布第7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不单限于缴付现金,还可以保函形式缴纳。

有关71号公告内容,可浏览商务部以下网页: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9/20070905062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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