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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2007

广州出台紧急文件防止年底大规模裁员

距 离 《 劳 动 合 同 法 》 实 施 只 剩 十 多 天,广 州 出 台 紧 急 文 件 防 范 企 业「抢 闸」裁 员,即 使 是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超 过 20 人 就 要 纳 入 劳 动 部 门 监 控。

广 州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表 示,很 多 用 人 单 位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都 将 在 12 月 31 日 到 期,这 个 文 件 就 是 为 了 防 止 单 位 利 用 年 底 合 同 到 期,终 止 合 同 规 避 新 法 的。

除 两 种 情 况 外 不 得 规 模 性 裁 员

根 据 广 州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 关 于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规 模 性 裁 员 管 理 的 通 知 》 ( 下 称 《 通 知 》 ),广 州 市 属 及 市 属 以 下 企 业、个 体 经 济 组 织、民 办 企 业 单 位,以 及 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凡 以 辞 退、向 劳 动 者 提 出 由 其 辞 职 或 者 变 更 用 人 主 体 ( 包 括 改 为 劳 务 派 遣 和 劳 务 承 包 用 工 等 方 式 ),以 及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等 其 他 名 义,解 除、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解 除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以 下 简 称「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进 行 规 模 性 裁 员 的,不 论 裁 员 后 是 否 再 使 用 有 关 劳 动 者,或 者 改 由 新 用 人 单 位 与 有 关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再 由 本 单 位 使 用 有 关 劳 动 者,均 纳 入 12 月 31 日 ( 含 当 天 ) 的 规 模 性 裁 员「特 别」管 理。

《 通 知 》 规 定,除 非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进 入 法 定 整 顿 期 间;或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属 于 市 政 府 确 定 的 困 难 企 业 范 围,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规 模 性 裁 员。其 他 的 情 况 下,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与 劳 动 者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不 符 合 裁 员 条 件 不 办 停 保 手 续

据 了 解,目 前 企 业 规 避 《 劳 动 合 同 法 》 有 两 大 招 数。一 是 合 同 期 满 终 止,不 再 与 员 工 续 签 合 同,避 免 明 年 与 工 龄 满 10 年 的 员 工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二 是 把 自 身 员 工 转 为 劳 务 派 遣 工。

广 州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表 示,很 多 劳 动 合 同 都 是 按 自 然 年 度 签 订 的,年 底 前 将 有 大 批 量 合 同 到 期。根 据 《 通 知 》,一 个 单 位 中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的 超 过 20 人 或 占 总 职 工 人 数 的 10% 以 上,都 必 须 提 前 书 面 报 告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自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15 日 内,认 为 不 符 合 法 定 裁 员 条 件 的,应 提 出 书 面 意 见。同 时 抄 送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等 部 门,不 予 办 理 停 保 手 续。劳 动 部 门 采 取 强 硬 手 段 监 管 用 人 单 位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规 模 性 裁 员。不 停 社 保 就 是 劳 动 关 系 延 续 的 铁 证。

有 关 规 定 详 情,可 浏 览 下 列 网 址:
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view_zcfg.php?id=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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