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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

国务院发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通知

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该通知所附带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明确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

详情可浏览以下网页:
http://www.gov.cn/zwgk/2007-12/29/content_8471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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